项目编码 |
D18009 |
事项名称 |
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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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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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对象 |
企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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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层级和部门 |
商务主管部门
(省) |
依据类别 |
行政法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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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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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715号)第五条: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。第七条: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,应当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,对符合条件的,颁发资质认定书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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